(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我市国内外贸易、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推动商贸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配合省商务厅开展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
(七)执行有关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贯彻执行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负责全市商贸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十)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组织实施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协调管理全市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协调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三)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指导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十四)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以及提出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市对港、澳、台地区贸易和经贸合作活动,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商务粮食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市商务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七)负责市直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按有关规定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提质增值,依法依规完成直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重要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职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该项职能除粮油和猪肉储备外市直有关部门暂未移交我局)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职能随机构改革全部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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