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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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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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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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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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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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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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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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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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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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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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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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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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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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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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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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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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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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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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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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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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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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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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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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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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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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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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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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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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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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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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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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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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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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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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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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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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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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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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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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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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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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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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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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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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共22项)
1、出库未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
2、明知是陈化粮未按陈化粮规定出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3、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5、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6、粮食收购者违犯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
7、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8、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三年
9、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10、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1、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2、销售出库的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份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3、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
14、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
15、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16、未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
17、粮食仓储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8、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未自行检验合格
19、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
20、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21、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22、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23、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5、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6、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8、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承储计划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9、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承储计划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0、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第二十九条
1、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督检查。
2、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地方储备粮油进行监督检查。
5、对政策性粮食库存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二条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3、粮食经营者不履行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义务的
处罚种类: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