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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摘要
编稿时间: 2007-06-14 19:39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再配备相应人员。
  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以上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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