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高质、高效”的原则。
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三、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首次订立特许应经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当年新证不需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薄的原件复印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2.特许人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详细)、邮编、电子邮件;
3.注册商标、标志等证书原件、复印件;
4.所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两店一年”的证明或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
6.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
7.向市商务局的报告;
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10.市场计划书;
11.向省厅承诺;
三、市商务局收到企业备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对“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问题进行核查,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并向省厅打申请报告。
五、带文字材料到省厅。
六、省厅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七、企业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八、省厅网上审批后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九、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十、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