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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商务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 《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6-09-20 09:52 来源: 市商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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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商务局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商流通20262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商务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0日   

 

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63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专项用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试点工作。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下达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清算等工作,具体分工在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用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大企业、重大项目的牵引和带动效应,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项目建设与运营,提高资金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避免分散投入。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平等参与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推动骨干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围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日用消费品市场,不包括大宗、能源、金融等市场,重点推动其设施升级与信息化改造,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内容包括交易区及内部道路改造,完善消防安全、通风、排水、监控、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增补冷链仓储、检验检测、产品溯源、加工、配送等功能,并推进电子结算、经营信息登记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鼓励市场预留“平急两用”场地,建设临时交易区和备用交易场所,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城区及县城标准化市场的新建与改造,重点推进划行规市、生熟分离与干湿分区改造,完善消防安全、监控、客货分流通道、排污、垃圾处理、公厕等基础设施。鼓励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溯源设备,推动市场智慧化运营。拓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服务半径,将连锁菜店的发展一并纳入支持范围。

3.完善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围绕构建“1+5+N”全链条城乡冷链物流骨干网络,重点推进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对标国家级标准建设,并在农产品主产区布局区域性冷链集配中心。支持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田头预冷库、移动冷库和产地商品化处理中心,同时在城市末端增设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和前置仓。鼓励存量冷链设施在淡季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广“集中采购+分布式仓储”和“冷链班车+共同配送”等模式,逐步形成覆盖产地、销地与集散地的冷链服务网络。

4.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在物流标准化方面,重点推广标准托盘和标准周转箱使用,引导货架、叉车、月台、冷藏车等设备与之适配,并支持建立标准载具的共享池与循环共用体系。在物流智慧化方面,支持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智能引导车、无人配送及低空物流等设施设备的应用,推动“枢纽+通道”城乡物流骨干网络建设。支持市低空经济示范场景、三荷机场货运枢纽配套、农村低空快递试点及低空配送等项目。在配送车辆方面,支持新能源配送车辆、冷链配送车辆及作业叉车的购置。

5.打造高品质消费场景。支持特色商圈和步行街的业态创新与数字化改造,鼓励岳阳本地中华老字号及地方老字号的创新发展,推进盘活存量商业设施、支持商业综合体提质改造,推动岳阳自贸片区的免税业态融合打造自贸商店、进出口商品展示基地。支持沉浸式消费场景、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新兴应用,并依托岳阳本地文化IP,打造文商旅融合的体验型消费载体。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支持仓储、理货、包装、消防、监控、装卸区域和设施设备改造,支持检测、加工、废弃物处理等配套服务能力提升,支持信息获取、分析、电子交易等数字化转型,支持“平急两用”场地、临时交易区、备用交易场所等区域应急救援、防火防汛等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支持向超市、农贸市场、生鲜店等末端消费网点延伸供应渠道。

2.支持骨干企业构建应急中心仓备用体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企业、电商平台共同构建应急中心仓备用体系。支持建设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含城郊大仓基地),打造集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枢纽。支持骨干仓储企业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新增冷链配送车辆、移动冷库、新能源配送车辆等,新增冷库设备设施,提高仓储、加工、配送的能力和效率。支持应急保供中心仓构建较完善的平急转换和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时可征用的仓储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签署应急保供仓应急备用协议。

3.支持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与改造支持直营连锁商超、生鲜菜店、农贸市场、生鲜电商等类型保供企业的商业网点、前置仓等消费终端网点建设及改造项目;支持实体企业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最后一公里”生活必需品保供支持网点;支持物流企业、电商平台增加社区自提货架、智能快递柜、智能冷冻柜、自助售货机、无人值守便利店、智能回收机等设施设备投放;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生鲜电商、团餐等类型保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流通保供和防灾防汛设施。

4.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支持承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米面粮油肉蛋奶、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承储任务的企业,加强储备仓储设施建设,增强商业储备能力;支持保供企业新增配送车辆、配送设备等,提高储备投放效率。

5.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全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平台,拓展生活必需品量价监测样本,加强价格波动、供需情况的预测和分析,探索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和结果互认,提升预测预警和指挥调度能力

6.建设改造“平急两用”物流储配基地。平时”满足城市生活物资中转分拨需求,“急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快速改造为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临时储存、装卸、分拣、包装、转运场地具有完备可行的平急转换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签署“平急两用”备用场地应急备用协议。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和集贸市场的改造升级,支持发展连锁经营。推动便利店、农资店、快递点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叠加快递代收代投、便民缴费、社区配送等服务功能。

2.健全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市、区)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健全,在县(市、区)级层面建设改造物流配送中心作为调度枢纽,在乡镇层面建设改造快递站点,推广客货邮融合与统仓共配模式。在村级层面,建设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和智能快递柜,同时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切实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3.畅通特色农产品上行。围绕岳阳本地特色农产品,支持产地预冷、初加工和商品化处理设施的购置,推动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的应用。鼓励采用“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带动农户标准化生产并与冷链体系对接,畅通农产品上行渠道。

4.深化数商兴农赋能与品牌体系建设。持续培育壮大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社区团购、短视频新媒体营销等流通新业态,聚力推进“一县一品”特色农产品线上产销对接;积极推行“直播基地+供应链配套+人才孵化”一体化运营模式,夯实农产品数字化上行基础。

5.推动消费品下乡与新消费业态。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和绿色建材的下乡推广,并在乡镇商贸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设立以旧换新服务点,完善家电消费循环。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支持批发企业增强物流配送、研发设计、展览展示、电子商务等新型功能;支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对实体店铺开展数字化改造,拓展餐饮、休闲、社区配送等服务功能,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网络零售。

2.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与仓储物流建设、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鼓励跨界融合。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加快新业态培育。支持发展数智供应链,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培育品牌连锁、即时零售、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规范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及改造。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符合《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等标准的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提升分拣加工效率和安全防护能力,实现废旧物资规模化处置。

2.支持再生资源规范化回收网点、中转站建设。重点支持新建、改建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 45732-2025)、《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26等标准的再生资源固定交投点、流动交投点、中转站,强化再生资源回收集聚和中转能力,提升再生资源交投便利化水平。

3.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开展“公物仓”建设。重点支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与运行指南》GB/T 44127-2024)标准的实物公物仓、虚拟公物仓,促进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4.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体系建设。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市、区)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支持家电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建立逆向物流网络,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回收中心仓,促进废旧家电回收业务。

5.支持再生资源回收新模式应用。推广“以车代库”、智能回收箱等灵活回收模式,健全回收网络。

6.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设、升级数字化平台、移动应用程序,配套数字化设备,发展“互联网+回收”,提升数字化运营水平。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业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

 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于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及地面铺设(部分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冷库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的路面硬化等必要建设除外)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五)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组织工作经费,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六)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项目。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现代商贸流通领域资金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根据相关文件以及岳阳市实际情况,分类支持项目建设,同一个项目不得拆分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对申报主体的项目数量不设限制,同一主体可以申报不同支持方向的项目或同一方向的多个项目,但应避免同一个项目被拆分进行申报,不同的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际投资金额和预期成效等,并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真实佐证材料。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阶段性拨付、一次性拨付相结合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一)阶段性拨付。对有效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有效投资比例超过30%的项目,可以申请阶段性验收,1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不超过2次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程序按照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二)一次性拨付。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有效投资额达到100%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试点建设方向的支持项目依法依规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于公益性、基础性的非营利项目依法依规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一)对非营利的民生保障项目,如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监测平台等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保障。

(二)对公益类的民生保障项目,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便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便利店、社区粮油店等新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对符合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的项目除本条第(一)项支持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四)对符合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除本条第(二)项支持项目外、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等方向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五)其他要求。

1.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

2.项目有效投资额是指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核定确认,在岳阳市获评试点城市以后发生,符合资金支持范围,且扣除了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后的金额。

第四章 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制定总体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按照“申报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确保项目建成后持续发挥作用,防止资产闲置损失。因政府征收拆迁、重大公共政策调整、企业依法并购重组等特殊情形,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同意后,可按程序处置,按规定追缴对应比例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牵头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后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按规定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依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直达各项目实施单位。此前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依照资金管理规定做好结余结转、资金追缴收回等清算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各项规定,确保专项资金拨付高效及时、使用合规规范、运行安全可控。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全过程管理。市商务局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项目评估验收的依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发现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须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商务局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92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财政部办公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63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分为储备库项目、支持名单项目两类,市商务局会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储备库项目和支持名单项目建立两套独立台账,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

(一)储备库项目:一是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提前开展前期摸底调研时掌握的潜在项目;二是经项目主体申报、县市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市商务局汇总后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入库项目仅作为财政资金补助备选项目。

(二)支持名单项目:由市商务局从储备库项目中择优筛选,报市财政局查重核验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对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补助,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用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储备库项目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支持名单项目及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牵头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专项资金下达,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

(三)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日常监管、阶段验收、绩效评价、数据报送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数据局、市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五)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对公账户,单独核算,做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信息统一;健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各级相关部门的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商务领域相关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市商务局做好制度制定、项目评审、督导及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管理规范真实经营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自申报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能够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财务情况良好,不存在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风险问题。

)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等名单。

自申报之日起向前追溯,3年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对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内容明确且符合五个支持方向。

(二)公益性的民生保障类项目、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有效投资额大于50万元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项目有效投资额大于100万元其他方向项目有效投资额大于150万元。 

(三)建设地点位于岳阳市行政所辖范围内。

(四)2026年至2028年期间新建、在建或改造,且在2028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等手续齐全。

(六)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国债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对于已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申报。项目主体按照市商务局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项目建设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全套资料,包含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量化绩效目标表、项目承诺书及项目佐证材料等。

(二)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项目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支持的项目报送辖区财政主管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初审合格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局,纳入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出具评审报告。通过评审的,报送市财政局查重后,按程序拟定支持名单项目

(四)公示公开。市商务局对拟定支持名单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确定为岳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支持名单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

 

支持名单项目日常管理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从储备库项目中择优筛选,按程序确定支持名单项目,并对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一)建设进度报送。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项目主体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度月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情况报送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

(二)绩效情况报送。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全部支持名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照项目申报提交的量化绩效目标核查实际完成进度,形成标准化绩效运行监控台账,详细记录目标偏差、偏差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监控台账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动态跟踪。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度。建立项目进度跟踪台账,开展月度督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深入项目主体开展实地走访,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掌握一手情况。

(四)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步全面整理试点以来的工作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与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明细表、合同与发票、资金拨付凭证、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材料、工作专报、宣传报道等。

(五)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主体的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动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由于项目主体主动退出,需要变更或退出的,由项目主体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或退出的事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涉及有效投资额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收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及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的。

(五)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

(六)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拟退出的项目,由县(市、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逐级核实,经市商务局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名单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制定总体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项目验收程序具体如下:

(一)项目主体申请。市商务局印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材料要求。项目主体自主向项目建设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

(二)县(市、区)级初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初验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业务服务机构对初验通过的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验项目任务完成及运行成效情况,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另行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项目有效投资额出具核定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结合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牵头组织综合评审,研究拟定拟通过验收、不予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并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按规定开展公示等相关程序。

(四)公示公开。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项目主体在申诉期内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调查核实后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终止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以省商务厅印发的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文件、项目申报主体报送的项目量化绩效目标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照省级绩效评价文件及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绩效评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各级部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商务局督促责任单位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92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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