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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编稿时间: 2007-10-09 00:00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品质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品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根据省商务厅《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我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岳阳市商务局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熊道生局长任组长、湛建军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场运行调节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运行调节科,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及时召开了全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9月21日,市商务局召开了全市商务局长、定点屠宰办主任、市场运行调节股股长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会议动员和部署了全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林福同志、熊道生局长、湛建军副局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商务部、省委、省政府、省商务厅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和文件。

  三、制定了《岳阳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的“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了《岳阳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21日实施。

  四、确立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未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要切实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确保肉品质量。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组织建设目标:9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0月25日前,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屠宰场设置规划》并上报省商务厅审定;县级商务部门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屠宰场设置规划》应包括乡镇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和乡镇“放心肉”配送规划。人口较多、消费量较大、辐射能力较强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定点屠宰场(点);没有条件的乡镇原则上可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的乡镇店,设置定点屠宰场(点)“放心肉”配送专店,或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店或销售点。

  (三)监管责任目标:9月30日前,全市各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品质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品质安全可追溯。

  五、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商务厅组织专人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品质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完善屠宰场设置规划。

  按2002年155号省政府令规定的屠宰场设置规划要求,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屠宰场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市商务局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全市范围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大行动,每周组织一次小行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它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四)组织全面交叉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场(点)设置情况。对照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经省商务厅审定的《屠宰场设置规划》进行检查。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品质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五)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 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品质安全承诺书和“责任状”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的;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品质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到目前为止,全市各商务局都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分别成立了以商务局局长为组长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面检查工作即将完成。全市各商务局将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真整改,确保整改目标完成。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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