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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通告
编稿时间: 2010-11-04 00:00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各煤炭经营企业(户):
  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5号)和《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煤炭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和民用型煤加工销售的企业,必须具备《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向设区的市或县商务局提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再由设区的市或县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批准后,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在煤炭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煤炭经营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2、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3、垄断经营;
  4、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5、偷漏税款;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当规范好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证照要悬挂、储煤场地要有标识,不得将煤炭经营资格证出租、转借他人从中抽取管理费。建立公司内部人员备案登记及变更备案制度,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要在市商务执法支队备案,人员如有变更时要及时向市商务执法支队汇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岳阳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岳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市场依法进行检查,查处煤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上述禁止经营的行为,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进行统一规范,从事民用型煤加工销售的企业,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六、商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七、在执法中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可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采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可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其它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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