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效率。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含屈原管理区管委会,下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金融、房地产、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监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免征,但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市管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
(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游泳场馆、网吧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未设立财务账目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征收细则或测算定额计征。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2‰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五)、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高岭土、有色金属等矿石在销售环节中向购买方每吨征收0.5元。沙石在销售环节向购买方每吨征收0.3元。
(六)、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一、二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七)、中央、省(外省)驻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八)、国家管价的商品,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计提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计提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九)、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非税收入管理局协助,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管理。
(二)、房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三)、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和有色金属等矿石(不含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四)、建安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规划部门代征。(五)、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水务部门代征。(六)、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七)、委托县(市)代征的沙石、高岭土和有色金属等矿石价格调节基金按3:7的比例分别解缴市、县(市)财政国库。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执收部门签署意见,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初审,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收入缴库辅助台账,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账目。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代征)、管理、奖励等方面开支。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制定奖励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业、休闲娱乐业、生产(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驻岳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未经授权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提供资料(数据)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由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