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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明确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5-06-03 09:58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各市州商务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工作站)、联系点、服务机构:

为确保服务中心、工作站、联系点和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规范相关服务统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商务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现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行业范围和条件通知如下:

一、行业范围

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居民服务业等其他服务业。

二、企业规模

1.中小批发业企业:即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2.中小零售业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3.中小住宿餐饮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4.中小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5.中小交通运输业企业:即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6.中小仓储业企业:即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7.中小邮政业企业:即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8.其他中小服务业企业: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湖南省商务厅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小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100-500

<100

交通

运输业

从业人员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2000-30000

100-2000

<100

住宿

餐饮业

从业人员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100-300

10-100

<10

资产总额

亿元

≥12

0.8-12

0.01-0.8

<0.01

其他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100-300

10-100

<10


注:节选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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