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市场应该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退市制度等五项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市场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