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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摘要
编稿时间: 2007-06-14 00:00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持特许经营费。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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