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富民强市,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投资新上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的项目:
㈠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交通、能源项目。
㈡收购、兼并关、停破产和改制的工矿企业项目。
㈢投资建设现代物流、学校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㈣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科学技术项目和农业项目。
第四条 用地优惠
㈠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基准最低地价依程序供应。
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按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亩平100万元以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每亩用地奖励4―6万元。以亩平投入100万元为基数,亩平每增加投入10万元,增加奖励2500元;亩平每减少投入1万元,减少奖励1000元。亩平投入6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㈢因产业布局要求必须离开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可同等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奖励。
㈣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可抵扣土地价款。
第五条 财税优惠
㈠工业企业当年依法纳税,在次年元月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纳税额(不包括所得税,下同)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企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奖励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3%奖励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其中20%的奖金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㈡对投产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安排因扩大投资而新增地方税收的30%,支持企业再发展。
第六条 规费优惠
㈠工业园区的新落户项目和原有规模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事业性规费按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
㈡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市政务中心收费标准收取,未核定部分暂缓征收;其他投资项目按核定标准的60%收取,劳保基金先按40%收取,未核定部分暂缓征收。
㈢由本市收取而未纳入优惠范围的服务性收费按上级规定标准的50%以下收取。
第七条 水电优惠
㈠工业用水按现行最低价收取。
㈡工业用电按湖南省同期现行工业用电最低目录电价执行。
㈢水价格因政策性调整,实行听证制。
第八条 服务承诺
㈠市级领导联系服务制。挂出领导服务牌,挂牌企业与当地群众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矛盾和问题由市级挂牌领导协调处理。
㈡项目代办服务制。凡招商局受理委托确定的项目,除环保、安监手续外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享受市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代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且资料真实完备的,本市内相关手续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市级的审批和收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尽全力办理。
㈢一家收费制。排污费除外列入全程代办的新建项目和已投产的规模项目,其收费以市政务中心列入目录为准实行一家收取,相关部门不得再上门另行收取。
㈣执法检查备案制。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的,必须到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下发通知书后方可进行。
㈤公安机关对辖区招商企业实行挂牌服务。
㈥发放“绿卡”和“绿色通行证”。对重要客商发放绿卡,非办案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持证人检查、传唤、滞留;非交通事故,不得扣留持证人的车辆、证件,一般只纠章,不罚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生活用车、为企业运送原料和产品的车辆,发放车辆绿色通行证,凡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只纠章不罚款。
㈦任何部门不得巧立名目向客商和企业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商和企业强行摊派或索拿卡要,否则对单位主要领导按《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实行问责,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九条 对外资项目和高税率、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以及投资特别大的旅游、房地产项目涉及本规定以外的问题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