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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心城区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编稿时间: 2010-11-10 00:00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岳阳市中心城区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岳阳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社会商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4]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岳阳市商务局是本市全社会商业和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社会商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
(三)负责社会商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结构和网点布局;
(四)制定企业等级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及有关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职称、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并制定商业行业的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五)指导各类商业联合会、各类商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 中心城区各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商务局(经贸局)是各所在区社会商业和市场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国家有关社会商业企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商业企业在隶属关系和核算体制不变的原则下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商业网点规划的执行和落实。
(四)负责辖区内社会商业企业的依法经营、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商业企业的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查哄抬物价和房屋租金及压级压价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是所属商业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商业企业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二)负责所属商业企业在隶属关系和核算体制不变的原则下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所属商业企业执行和落实商业网点规划。
(四)负责所属商业企业的依法经营、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负责所属商业企业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查哄抬物价和房屋租金及压级压价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四条 各级各类社会商业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相关义务。
(一)本规定所指的社会商业企业,包括:
1、中央、省直属企业和省内外各市、县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对社会开放商业企业;
2、省、市、区属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开办对内服务的小卖部、饮食店、洗衣店、理发店、招待所等服务点;
3、省、市、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店;
4、生产部门、工矿企业设立的供销公司、经理部、门市部;
5、外贸部门设立的内销门市部、商业公司、商场、商店、购销部;
6、街道开办的商业企业;
7、以销售为主的农工商公司和各区、县在本市设立的乡镇商业企业;
8、外地在本市设立的商业公司(分公司)、经理部、购销部、营业部、展销部、商品销售点、宾馆、旅业、饮食业、服务业等。
9、境外商业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外资、合资、独资商业企业等。
10、按政策依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商业特种经营企业等。
(二)开设商业企业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应按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即需由商务特种企业经营的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商务特种经营企业分工经营,其他单位不准经营。
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商业企业,不得经营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批发业务。
党政军机关及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四)新兴工矿区、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商业网点用房,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总投资计划;城区主要马路两旁新建拆建的楼房底层,应一律用作商业用房。由市规划部门作出规划,市商务局同所在区商务局统一安排、合理布点后,由建设单位与经营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五)社会商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市场统一管理,文明经商、优质服务,买卖公平、明码实价,不得混级抬价、短斤少两,不得弄虚作假、以劣充优,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社会商业企业的商品价格:属于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可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浮动;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可根据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定价;饮食、服务行业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毛利率定价;房产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所有社会商业,均不得任意提价或变相涨价。如确需调价,应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申报,商务主管部门商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七)社会商业企业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商业企业摊派费用、收缴利润,或平调、挪用、侵吞企业资财,用于增加单位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
(八)社会商业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应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企业的购进、销售、库存、利润、费用、资金周转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编制报表,以备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商业企业的领导和管理,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企业违章违纪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社会业商业企业或个人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否则,由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办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属各县对社会商业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岳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tx-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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