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访人员对群众来电、来访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做到耐心听、认真记、热情接待,并在15日内告知上访人员是否受理。
2、事情复杂、情况重大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提交局领导研究。
3、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经办人必须及时登记,按领导批示交由有关科室进行办理,并督促按期办结。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原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并报告办理进度。
4、在接访中收集信访信息、掌握信访动态,按季度搞好信访矛盾的排查和汇报。
5、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要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
6、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