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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19-11-15 09:37 来源: 岳阳市商务局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菜市场(含乡镇农贸市场,下同)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顺菜市场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菜市场,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举办者,是指依法为菜市场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设施和服务,从事菜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菜市场内从事农副产品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区农(集)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菜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加大菜市场的管理投入,加强对菜市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菜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及场外秩序管理,指导和督促菜市场开展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第七条 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实施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指导菜市场举办者开展行业交流,指导行业自律。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菜市场的规划管控,会同商务等部门依法编制和实施菜市场专项规划,将菜市场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验收合格的菜市场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注册登记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计量监管、价格监管;参与指导菜市场开展文明城市建设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菜市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畜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菜市场非法经营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菜市场非法经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菜市场举办者在菜市场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菜市场除“四害”措施的落实;加强传染病防治。

城管部门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市容市貌环境秩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菜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行为;负责菜市场周边道路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和公厕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国资、税务、应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商务粮食局等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依法编制市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菜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菜市场建设用地需求。

净菜超市、中央厨房、生鲜超市、网络订售等蔬菜零售新型业态纳入规划范围。

第十条  菜市场规划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菜市场选址应当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商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依法应当配建菜市场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菜市场位置、规模等配建要求。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与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菜市场的建设和提质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政府直接投资力度,建立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菜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菜市场应当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菜市场设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住建等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并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菜市场,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引导菜市场举办者实施提质改造,经提质改造达标的,由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六条 菜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菜市场设置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菜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项目竣工后,其建筑功能布局、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环保、消防设施设备等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或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七条 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因国家建设等确需占用、拆除菜市场的,应当按照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和先建后拆的原则,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商商务部门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菜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菜市场设置标准,并经依法检查、验收合格;

(二)具备与菜市场服务区域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设置农产品检测场所,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菜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缺斤短两;

(四)销售假冒伪劣或者有害有毒、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拒绝检测采样、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农副产品;

(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七)拒绝明码标价;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设立商位;根据需要设置菜市场自产自销零担销售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动商贩的规范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菜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示交易、管理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计量管理、治安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菜市场营运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市场管理人员佩戴证件上岗;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菜市场场内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争优创优活动;

(五)与菜市场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

(六)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与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七)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经营执法监督检查,制止市场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设立公平交易秤,协调菜市场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等发生的纠纷;

(九)承担菜市场“门前三包”职责;

(十)制定实施菜市场场内经营者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和农副产品检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落实菜市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其他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合格证,并在经营场所内应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三)货物摆放整齐,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使用依法检测的合格计量器具,维护好经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四)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销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菜市场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五条 菜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菜市场与工业企业水、电、气同价。菜市场场内经营者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菜市场规划用地用途,擅自拆除、占用菜市场的,由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菜市场享受了财政奖补政策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奖补资金,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菜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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