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关于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9-07-09 16:56 来源: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 浏览:
 

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粮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将《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通过法规科及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核(特殊情形下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四)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支队(职能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审核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办案执法人员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规科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规科审核完毕后,转交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复核(特殊情形下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特殊情形是:

(一)对公民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四)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前印发的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提交审核资料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支队(业务科室)向局法规科提请法制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规科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案件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送审单位应当在五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组织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科、执法支队(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支队(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审,法规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支队(业务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存档。执法支队(业务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附卷。

六、严格责任追究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责。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样稿

 

法制科:

根据《岳阳市商务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现将本支队(科室)对XXX(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科法制审核。

 

附件:1、情况说明(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支队(职能科室):            

 

执法支队(职能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执法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关于XX案的法制审核意见

 

X法核〔201X〕XX号

 

XX单位:

X年X月送来《XX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收悉。根据《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文号)和《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规定,XX案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四、自由裁量权适用方面;

五、程序方面;

六、文书规范方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局法规科

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